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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贍養

離婚贍養

離婚時除了小孩監護權外,小孩的扶養費也是需要留意的重要事項。

很多人認為沒有監護權就不用負擔扶養費,這是錯誤的!按照民法第1084條第2項及第1116條之2規定,扶養小孩是父母的義務,不會因為離婚受影響;也就是說,就算離婚、沒有擔任小孩的親權人,只要你仍然是小孩法律上的父母,就需要負擔扶養義務、支付扶養費,直到小孩成年為止。

一般來說,可以在離婚協議書上一併約定小孩的監護權歸哪一方,也可以同時約定扶養費的金額、支付方式等(如每月應負擔2萬元,每月5日前匯款;或是一次付清),如果無法達成共識,可以交由法院裁判。

 

扶養費的範圍—包括哪些費用?

  • 原則上,只要是小孩子生活上的需要,都可以納入扶養費用的範圍,包含食、衣、住、行、育、樂、醫療等,一直到小孩成年時為止(20歲)。
  • 由雙方自行協議扶養費時,可以自由視小孩生活的實際情況約定金額;例如小孩要上私立學校,學費較高,或是小孩對音樂有興趣,需購買昂貴樂器,只要是雙方同意的項目,都可以納入扶養費。
  • 但若雙方談不攏時,則需交由法院裁判扶養費的金額,目前法院主要是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公佈的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金額」,並以子女所在地縣市的資料為標準。

例如:孩子是住在台北市,法院就會以109年度台北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為30,713元,做為孩子的扶養費金額。

 

扶養費的分擔比例

不論是自己協議或是交由法院裁判,雙方的經濟能力是考量的主要因素。原則上會是一人負擔一半的扶養費,但若一方的經濟狀況比較好、可以負擔多一些,比例就可以提高(如3:2或4:1)。

  • 如果一方的經濟狀況非常好,當然可以協議約定由此方負擔全部的扶養費,另一方完全不用負擔。
  • 另外,如果小孩實際上只由媽媽照顧,則媽媽所付出的勞力,可以被評價為扶養費的一部分,也就是擔任實際照顧者負擔的扶養費用可以減少。

 

如果都沒有約定,之後還可以請求嗎?

  • 答案是肯定的,仍然可以請求。這裡具備請求扶養費資格的人有:①實際照顧者(不限於媽媽)、②小孩。
  • 扶養費用可以區分為二種:一種是已經支出的,稱為「過去的扶養費」,另一種是還沒支出,但之後一定會有的「未來的扶養費」。
  • 實際照顧者,如果已經有支出過去的扶養費,屬於代替對方墊付的性質,可以請求對方依其應分擔的比例返還。如果沒有約定分擔的比例,可在要求對方返還時一起協商。而有關未來的扶養費,就可以按上述說明來跟對方談,避免口說無憑,最好是做成「扶養費協議」的書面約定。
  • 小孩自己可以本於「未成年子女」的地位,獨立向父母要求負擔他的扶養費用。而且就算是在父母雙方已經有協議扶養費分擔的情況,因為此處的協議是屬於父母間內部的約定,並不會影響小孩請求扶養費的權利,小孩還是可以向父母請求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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