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誣告罪

誣告罪

第 265 條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

訴。

追加起訴,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

第 315 條

犯刑法偽證及誣告罪章或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

告訴權人之聲請,得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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