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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婚法律

訂婚法律

(一)訂婚的意義

訂婚是男女雙方當事人簽訂以將來結婚為目的的契約,訂立婚約的行為,俗稱為定婚。 婚約成立後,男女雙方在習俗上雖產生未婚夫妻的身分。

(二)訂婚的要件如何?

傳統禮法,以定婚為結婚的必經程序,須有媒人,受聘禮訂立婚書,原則上由主婚人為之,男女「私訂終身」是不合禮法的。惟依現制,是否立婚書,屬任意規定,亦即不須要一定的方式,諸如書面等,僅須男女雙方同意即可,也非必然應交換項鍊、戒指等禮物,更不必一定要有媒人在場。 依我國民法的規定,婚約的要件如下:

  1. 須由男女當事人自訂婚約(民法第972條)
  2. 男須滿十七歲女須滿十五歲(民法第973條)
  3. 未成年訂婚須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民法第974條)
  4. 須非被詐欺或被脅迫(類推適用民法第997條)
  5. 須非不能人道(類推適用民法第995條)
  6. 須非禁婚親(類推適用民法第983條)
  7. 須無配偶,亦非一人同意與二人以上訂婚(類推適用民法第985條及第988條第2款)

至婚約的內容如何,法律上並無加以限制,但通常包括結婚的日期、地點、結婚的儀式、證婚人等。

(三)訂婚可否附條件?訂婚可否附違約金條款?

訂婚的內容,通常包括結婚日期、結婚儀式、地點等事項,但是婚約可否附條件?例如附以男方考上會計師、律師或購置房屋或達到一定數額之存款後才結婚的條件等,原則上,這些條件只要不違反法令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解釋上均無不可。

但是男女雙方訂婚可否附加「如果一方毀婚,應賠償他方一定數額之違約金」之違約條款?法律上並無明文規定,但婚約是屬於身分行為,應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主,故多數學者認為婚約附有違約金者,該附款為無效,因此縱有一方毀婚,他方也不得依約請求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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