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下列第一款之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
第二款至第七款之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 聲請發支付命令。
- 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
- 聲請回復原狀。
- 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
- 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
- (刪除)
- 聲請公示催告或除權判決。
第 522 條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
假扣押。
前項聲請,就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亦得為之。
第 525 條
假扣押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 請求及其原因事實。
- 假扣押之原因。
- 法院。
請求非關於一定金額者,應記載其價額。
依假扣押之標的所在地定法院管轄者,應記載假扣押之標的及其所在地。
第 526 條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
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夫或妻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者,前項法院所命供擔保
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
第 529 條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
內起訴。
下列事項與前項起訴有同一效力:
- 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者。
- 依本法聲請調解者。
- 依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為聲明者。
- 依法開始仲裁程序者。
- 其他經依法開始起訴前應踐行之程序者。
- 基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聲請假扣押,已依民法第一千零十條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
前項第六款情形,債權人應於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裁定確定之日起十日內
,起訴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債權人不於第一項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
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