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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計算的範圍有哪些?

【前言說明】

本篇文章的「遺產」,是指繼承人可以實際繼承的資產範圍;與遺產稅的計算方式不同喔!

【概念釐清】

  • 遺產指的是人死後所遺留下來的一切財產。
    • 包括台灣境內與台灣境外的財產。
    • 財產包含動產與不動產;動產如存款、汽機車、古董、珠寶等,不動產則是指房子、土地。
  • 父母(被繼承人)生前因為你(繼承人)結婚、搬出去、做生意而贈與你的錢,也算是遺產!
    • 這種《提前分配到的遺產》規定在民法第1173條:「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
    • 限於因為①【結婚】②【分居(搬出去)】、③【營業(做生意)】取得的財產,才會在被繼承人死亡後視為遺產。如果是這三種以外的原因,例如生小孩送50萬元、考上大學送一台車等,50萬元跟車子都不需要加計回遺產裡。
    • 計算操作方式:
      • 把「財產的價值的金額」重新加回到遺產的計算範圍裡。請注意,是「價值金額」,而不是財產實體本身喔!
      • 價值金額以「贈與當時」計算。舉例:父親在女兒結婚時送給女兒一間當時價值500萬的房子,父親在十年後去世,房子雖然已經增值到700萬元,但還是以贈與當時的價額500萬元來計算。
    • 不用重新加回到遺產計算範圍的情形:如果父母在贈與的當下有明確表示『以後不用還了』。
      • 延續前面的例子,如果父親在送房子給女兒的當下有說『這房子以後就給你,不用還了』,那麼在父親過世後,這間房子就不用加計回遺產範圍。
      • 實務上的重點在於「如何證明」爸爸有說過這句話。
  • 《債務》也是繼承的範圍!
    • 如果繼承的「債務」大於繼承的「遺產」,可以利用《拋棄繼承》的制度,避免承擔大量債務的困境。

【常見的誤解】

民法第1148-1條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因為法律這樣規定,有人會因此認為死亡前二年的贈與,都需要追加回遺產範圍;但是這個條文的立法理由其實是為了保障死者(被繼承人)的債權人,所以是被繼承人的債權人才可以主張此條的權利,繼承人們間的遺產範圍計算,就不需要顧慮二年內贈與的問題。

舉例說明:

阿明罹患癌症末期,知道自己不久於人世,想到自己還欠銀行1000萬元,怕死後的財產被銀行拿走,自己的繼承人卻繼承不到,所以趕緊先把名下的財產都移轉到老婆名下。

阿明死後,阿明的小孩發現阿明的錢都給了媽媽,自己繼承不到財產,便向法院提告、主張民法第1148-1條,要求媽媽把錢吐出來重新分配。

法院判決阿明小孩敗訴,理由就是「只有阿明的債權人—也就是銀行才可以主張此條文,因為這一條的規範目的與效力範圍,是為繼承人(阿明的小孩與老婆)與被繼承人之債權人(銀行)間之關係,而不及於繼承人間(阿明的老婆vs阿明的小孩)內部應繼財產之計算,所以不計入應繼財產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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