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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遺囑無效】案例分享

在之前的文章裡有分享過一個有效的遺囑需具備的三個要件:

  1. 立遺囑人已經年滿16歲,且意識清醒、精神正常;
  2. 遺囑方式符合法律規定;
  3. 遺囑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或善良風俗。

如果以上的任何一個要件有問題,就很可能被提出【確認遺囑無效】的訴訟,常見的理由有:

  1. 立遺囑人在立遺囑的時候已經重病、失智,精神並不清楚;
  2. 遺囑的見證人是繼承人、或是公證人的助理;
  3. 遺囑的方式不符合法律規定,例如見證人少了一個、或是立遺囑人沒有簽自簽名等。

案例分享:

老王有六個小孩(甲、乙、丙、丁、戊、己),老王還在世時找了公證人立了代筆遺囑,把名下五筆土地的其中四筆,都給了其中一個小孩己,己在老王過世後很快就將四筆土地都過戶到自己名下。

其中三個小孩甲、乙、丙很不爽,於是對己提起民事訴訟;關係圖如下:

遺囑確認無效

原告甲、乙、丙的主張是這樣的:

  • 老王在死亡前,已經臥病在床三年,立遺囑的時候精神一定不正常,遺囑的內容並不是老王真正的意思;
  • 老王在遺囑上的簽名跟他以前的筆跡不一樣,可見不是老王親自簽名,不符合法律規定代筆遺囑的方式;
  • 就算是遺囑有效,但是遺囑的分配遺產方法已經侵害到繼承人的特留分,違反民法第1187條的規定,這四筆土地應該要回復到全體繼承人的名下,不可以只登記在己的名下(塗銷己的移轉登記)。

被告己的回應是:

  • 老王立遺囑的時候精神好得很,遺囑上的簽名是老王親筆簽的;
  • 並沒有侵害到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老王還在世的時候,有借用甲、乙、丙的名義開戶,並且各匯了100萬元到這些戶頭,由老王自己保管存摺跟印章,甲、乙、丙不能動用,所以這些錢實際上是屬於老王的遺產,這些戶頭在老王死後才交給甲、乙、丙,所以此三人有各拿到現金100萬元,加加減減後,甲、乙、丙的特留分並沒有被侵害;
  • 就算是有侵害到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應該用賠錢的方式補償,而不是把土地再回復到全體繼承人名下。

法院怎麼說

  • 遺囑有效:傳三位遺囑見證人來做證,三位見證人都說老王在立遺囑的時候精神清楚,遺囑內容就是老王自己的意思,簽名也是老王親筆簽的;
  • 遺囑的財產分配有侵害到甲、乙、丙的特留分:己雖然說甲、乙、丙有各拿到現金100萬元的遺產,但沒有證據可以證明老王生前有表示過這些錢就是遺產的意思;且依照其他兄弟姊妹的說法,老王在生前其實有表示過這些錢要贈與給甲、乙、丙,屬於老王生前贈與給子女的錢,不納入老王遺產的範圍;
  • 土地回復登記到所有繼承人名下:甲、乙、丙只有主張要將四筆土地回復到全部繼承人的名下,並沒有要求分割土地,所以不需考慮是否要賠錢補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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