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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前總統府資政徐立德的離婚事件來理解民法第1052條第2項

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第1項法定離婚事由以外的重大事由,而難以維持婚姻,可以向法院請求離婚;但只有不需為離婚原因負責的一方可以請求。關於「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是以「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且沒有回復的希望」做為判斷的標準,並且應該是以一般人的角度,也就是客觀的標準來觀察,換句話說:已經達到在同一個情況下,任何人都會喪失維持婚姻意願的程度。

關於誰才可以提起離婚,立法者認為如果讓有過失、需對離婚原因負責的配偶可以請求離婚,等同是承認可以隨意離婚,破壞婚姻秩序,有背於道義,有欠公平,同時也與國民的法感情與倫理觀念不合,所以只有無過失或過失程度比較輕微的配偶可以提起離訴訟;如果二方的責任相同,則任一方都可以提起。

本事件的男主角是前總統府資政、國民黨大老徐立德,小他37歲的妻子陳怡伶為女主角,二人都不是第一次結婚;男主角的原配偶已過世,女主角則經歷過三次婚姻。徐與陳結婚時已高齡82歲,且二人相差37歲,所以格外引起外人關注。男主角徐在結婚三年後,認為與陳的婚姻已達到「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且陳是對離婚應負責的一方,因此向法院訴請離婚,主要理由如下:

  1. 陳在婚後情緒控制不佳,不順心就會對徐發脾氣,常以尖酸刻薄之言語或行動電話簡訊攻擊徐,陳對徐的子孫及員工態度疏離、高傲,無法融入徐的生活,且生活浪費,也沒有善盡照顧徐身體健康的責任;
  2. 104年農曆年前,陳將徐趕出兩人的共同住所,不久後更將徐的衣物丟出住所;
  3. 陳隱瞞原生家庭及婚前男女交往狀況,徐到105年12月15日經報章媒體披露後才知道陳的複雜過往(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20161215/BAYYGCJ4NX74YLBCNEI73YCHFQ/),已破壞兩人間的互信基礎,陳之後更常常以自殺手段對徐感情勒索,使徐的身心俱疲,無所適從。

女主角陳否認了徐的說法:

  1. 二人婚後恩愛和睦,並沒有價值觀歧異過大而有磨擦,或陳無法融入徐家人的情形,且徐多次住院都是由陳親自照顧,徐的生活起居、應酬、聚會也都是由陳打理、陪伴;
  2. 陳從未強硬要求徐搬離二人住所,實際上是因為室內裝修因素,所以徐才暫時搬離,且二人在徐暫時搬離期間互動也都很親密,一如往常地一起參加朋友聚會等等;
  3. 陳對壹週刊報導非常心痛,心情抑鬱,在酒後服用毫無殺傷力之降血壓藥,因不勝酒力,昏沉睡著,並非服用大量安眠藥試圖自殺,也未要求徐到場。

 

地方法院的認定—女主角沒有錯,男主角不可以提離婚。

徐無法證明包含陳把他趕出二人住所等大部分的主張,而且依照二人的聯繫紀錄,可知二人在分居期間仍有良好互動,有相約看電影、共同出席友人聚會等。可見二人的婚姻並未達到「難以維持婚姻」的程度。

女主角陳並不是公眾人物,會被週刊報導,除了是陳自己的父母爆料外,主要原因也是因為男主角徐是公眾人物的關係,這個責任不能算在陳的身上。徐作為陳的配偶,沒有在陳因報導受到精神痛苦時陪伴她共度難關,且在陳承受過鉅壓力而輕生送醫後,仍徒留她獨自面對,之後居然再拿陳兩次自殺的事實作為訴請離婚的理由,實在是不可取。

 

高等法院的認定—二人都有錯,各負50%責任,准予離婚。

特別說明:到高等法院時已經是108年與110年,與起訴時已相隔數年,其間男女主角間有再發生其他事件,高等法院把這些新事實都納入審理範圍。

法院從二人的通訊紀錄中再抽絲剝繭,發現陳在105年底時有主動提出要離婚,嘲諷徐將因此無須扶養陳而感到歡欣,徐表示同意陳離婚的請求,二人的婚姻因此產生破綻。徐已年過8旬,健康狀況不佳,承受不住驚嚇,陳的自殘行為確認已讓徐更喪失維持婚姻的意願。

再加上二人從106年7月以後就再也沒有見面,107年10月後就再沒有任何互動,顯然二人都沒有想要改善婚姻的想法或積極作為,婚姻確實已經名存實亡,難以回復;陳更在109年起另案對徐提起給付家庭生活費、拆除住所電梯等民事訴訟,及聲請宣告徐為受輔助人,夫妻情分蕩然無存。法院認為二個人對離婚應負的責任相同(一人錯一半),所以徐可以訴請離,判決准予離婚。

 

本案總共歷經六年才判決確定,徐雖然在106年向法院訴請離婚,但期間經過調解等程序,本案件真正到地方法院法官手上審理時已是107年,第一審法院判決徐敗訴,不准離婚;108年到第二審,判決徐勝訴,准予離婚;109年,陳上訴到第三審法院,法院認為二審審理程序上有些瑕疵,便發回第二審法院重新審理,第二審法院在110年再次判決徐勝訴,准予二人離婚,陳又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這次駁回了陳的上訴,案件在111年終於定讞,徐陳二人確定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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