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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事由—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民法第1052條第1項為法律規定的離婚事由,其中的第8款為「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換言之,如果配偶罹患「重大不治的精神病」,就符合離婚的條件。

那麼,什麼是「重大不治之精神病」呢?最高法院做過以下的解釋:

  • 重大:必須達到無法為婚姻共同生活的程度;
  • 不治:雖然不一定要達到絕對不能醫治的程度,但必須在醫學客觀判斷上達到很難回復的情況;或是經過多年就醫仍然不能治癒,反而越來越嚴重的情形。
  • 二個條件都要存在:重大而且不治;如果只有重大而沒有不治,則不能以這款事由請求離婚。
  • 理由:夫妻其中一方罹患精神疾病,可以想見婚姻生活難以和諧;但罹患精神疾病已是不幸的事情,並非生病的人能夠控制,也不是生病的人的錯,如果一律都准離婚、或一律不准離婚,在人道的立場,都是不恰當的。所以立法者採取折衷標準,必須是「重大」而且「不治」的精神病,才可以離婚。

目前台灣法院的實務見解,也都是採取以上最高法院的解釋標準來判斷是否已達到「重大不治」精神疾病的程度;法院除了會調閱病患的病歷,也會請專業的醫療院所進行鑑定。

 

以下分享二則實際案例:

【案例一】

  • 事實背景
    • 本案例中的先生指控太太在婚後五年躁鬱症發作,不僅會對公婆惡言相向、摔東西,太太的情緒反覆無常,嚴重影響婚姻生活,也會傷害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而且擔任學校老師的太太更曾因為躁鬱症發作打傷自己的學生,而被校方懲戒。先生以太太有重大不治的精神疾病為由,訴請離婚。
    • 太太不願意離婚,反駁稱與公婆間的衝突只是一時的爭吵,打傷學生的事也只是管教過當,自己已經深刻反省。太太承認自己患有躁鬱症,但已痊癒,並提出寫有「目前精神狀態穩定」的診斷證明書。
  • 法院判斷
    • 法院直接向醫院調取太太的精神科病歷,可知太太確實有躁鬱症,持續治療中。另依照醫學期刊記載「躁鬱症的患者如果及早治療、規則服藥,病患是可以維持正常穩定的生活與工作,躁鬱症是可以治療的」,以及專業醫師的演講簡報「躁鬱症之復發率﹕7%~15%未曾復發;45%~70%會復發,但控制穩定;10%~25%會反覆發作,有慢性化之病程」。而且經社工訪視未成年子女,發現小孩子與太太的互動自然又親密,小孩子都被照顧得很好,並沒有先生所說的太太的精神狀況影響小孩成長的狀況。法院依據以上的理由認為太太的精神病並沒有達到「重大不治」的程度,不准先生以此原因與太太離婚。

【案例二】

  • 事實背景
    • 本案例中的先生與太太因家人催婚,在認識六個月後即結婚,相互的了解並不深。先生在結婚前發覺太太的行為有時候有點異常,時而冷漠,時而顧左右而言他;向娘家親屬反應,娘家親屬表示有帶太太去就醫,醫生說是產前憂鬱症(太太當時懷有身孕),先生不疑有他,以為太太的異狀是懷孕不適感所導致的反應。
    • 一向都是由娘家親屬協助太太至精神科就醫,如看診、拿藥等都是由娘家家人陪同;先生只能透過娘家家人轉告而知道,太太生產前罹有產前憂鬱、生產後變產後憂鬱,但太太的精神狀況從未好轉。
    • 太太在婚後變得越來越奇怪,睡眠時間很長,既不幫忙打理家庭事務、亦不照顧小孩,更不外出工作分擔家庭生活費用或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每當先生較強烈要求太太要幫忙分擔家務生計時,太太就會奇言怪語(說家裡鬧鬼;先生不是她真正的丈夫,先生只是負責迎娶的人,真正的丈夫名叫楊某某,是數學老師;帶小孩可以到警察局領錢等),均不是正常人可以理解的內容,二人間陷入無法溝通的困境,再加上太太時不時喃喃自語、兀自傻笑、思考離題等,先生認為太太的精神疾病已影響夫妻間的正常生活,因此訴請離婚。
    • 太太則反駁她的精神疾病並非不可治癒,所謂的「奇言怪語」只是氣話。
  • 法院判斷:
  • 法院調出太太的精神科病歷,發現太太在高三時就有精神科的就醫紀錄,一直持續到現在;醫師診斷太太有妄想、幻聽、思想空洞、行動遲緩等症狀,需長期服用精神分裂症的藥物加以控制。法院另審酌先生提出的錄音檔證據資料,確認太太確實有脫離現實之妄想性言詞,內容顯非一般正常人所能理解;且二人已分居二年以上,關係卻更加惡化,婚姻已無維繫之必要,准予離婚。

 

【結語】

經筆者檢視以「重大不治之精神疾病」為理由訴請離婚的判決,僅有極少數案件,法院會單以此理由判准離婚,絕大多數的案件(如案例二)則會加上其他離婚的事由,尤其是民法第1052條第2項前段所稱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因此建議讀者,若要訴請離婚,最保險的作法是要把所有可能沾上邊的離婚事由一起做為請求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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