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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把孩子帶走會成立犯罪嗎?

新聞上常見夫妻吵架、或已離婚的夫妻,私自把孩子帶走,不讓另一方接觸,因而觸犯刑法的略誘罪。到底什麼是略誘罪呢?

條文規定

略誘罪規定在刑法第241條,屬於妨害家庭類型的犯罪,法條規定為「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42條更規範「移送前二條之被誘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期非常之重,而且是非告訴乃論之罪(公訴罪)。

略誘罪是在保護什麼?

略誘罪的淵源來自於羅馬法的家父長制度,是為了保護「家庭關係圓滿」,並維護「家長或其他有監督權人能繼續監督和照顧未成年子女的權利」。

較早期的實務見解,大多會以侵害「家長權」、「尊親屬之監督權」、「家庭監督權」、「家長監督權」、「家庭或其他監督權人之監督權」來判斷是否成立略誘罪。

但隨著時代演進,家庭成員中的未成年子女已不再被視為是家父長的財產,而是作為獨立個體被尊重與保護;而且近代關於親權的概念也已轉變,已漸由「家長本位思想」移轉至「子女本位思想」。因此,晚進的實務見解認為略誘罪所保護的重點應放在「未成年人受保護教養之利益是否受侵害」。

可能構成略誘罪的行為

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在法律上都享有親權,縱使父母已離婚,其中一方並沒有小孩的監護權(未成年子女權利行使負擔),也仍然享有探視等親權,所以如果有人(包含父母其中一方)基於惡意的私圖,以不正當的手段,將孩子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影響到孩子的父母行使親權,或讓孩子脫離家庭,都很有可能構成此罪。

實際案例分享

  • 越南籍的媽媽嫁到台灣,台灣的夫家不同意媽媽帶孩子回越南探視娘家人,媽媽因此在未告知爸爸的情況下,私自帶著分別為五歲為一歲的兒子回越南,媽媽想說等小孩快上小學再回來,自己就先回台灣工作,把小孩留在越南與娘家家人住一起。爸爸於是對媽媽提告略誘罪。
  • 一審法院認為媽媽在婚後只回過越南一次,生產完也從未帶過小孩回越南,會想讓孩子見娘家家人乃是人之常情,媽媽的主觀上並沒有故意剝奪爸爸親權的犯罪意圖。而客觀事實上,爸爸也可以透過媽媽的家人及仲介與在越南的兒子們取得聯繫,爸爸確實也在頭二個月有與兒子們視訊,雖然後來失聯,但媽媽對此並不知情;而媽媽也確實在孩子上小學前將大兒子帶回來。略誘罪所保護的重點應是放在確保未成年人處於受保護而得健全成長之狀態,而不在於自主獨立之成年家長;本案中媽媽的行為並沒有明顯違反孩子的利益,子女親權行使的爭議應屬家事糾紛,不需要動用到刑法來處罰,判決媽媽無罪。
  • 二審法院採取的是上述比較早期的見解,認為略誘罪保護的是家長的監督權,本案中的爸爸與孩子們相隔兩地,時間將近二年,縱使爸爸能到越南娘家,但是否對順利探視,或是把孩子帶回來,都是未知狀態;明顯可知,媽媽的行為已經使孩子們脫離爸爸的親權,判決媽媽有期徒期一年十個月(特別說明:按照刑法第242條,把孩子帶出國最輕形期是七年開始起跳,法院認為媽媽的惡性並非重大,主動為媽媽減刑)。
  • 第三審最高法院二審法院對於有利於媽媽的證據資料都沒有論述,將案件撤銷發回給第二審法院重新審理。這一次的二審法院直接認定媽媽沒有惡意,不構成略誘罪,媽媽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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