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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監護權的折衷方案—法院案例分享

前情題要:

麥可與琳達結婚後生下女兒小琪,三人共組小家庭住在台中。小琪出生後,麥可與琳達的感情卻出了狀況,就在小琪滿三歲的時候,琳達再也受不了與麥可間冰冷的氣氛,搬回到新北市的娘家。

麥可對琳達拋家棄子的行為非常憤怒,覺得二人感情已不可回復,於是對琳達提出離婚、子女監護權以及扶養費的訴訟;這三項請求都屬家事事件,所以法院併在一個案子處理,離婚的部分二人在訴訟中達成和解,剩下子女監護權及扶養費無法達成共識,二人都分別想要單獨擔任小琪的親權人,就交由法院裁判。

麥可的主張

琳達忽然離家對小琪的心理有很大的傷害,是麥可日夜陪伴及安撫小琪,才讓小琪漸漸重拾笑顏。

麥可是小琪的主要照顧者,小琪目前也都是在台中就學,台中的環境是小琪所熟悉的。

麥可與小琪一起住在三層樓的透天厝,而琳達是與父母及弟弟一家住在空間狹小的公寓,麥可提供給小琪的環境顯然比琳達的來得好。

麥可是工程師,上下班時間固定,而琳達擔任護理師,屬排班制,上下班時間不固定;麥可顯然是比較適合擔任照顧者。

琳達的主張

琳達在離家之前是小琪的主要照顧者,從嬰兒時期的餵奶到幼兒的副食品都是琳達在負責;當初是因為麥可的態度才逼得琳達才不得不離開。

麥可的父親—小琪的爺爺,曾經因為要管教小琪而拿牙籤刺她,導致小琪手上有小孔的傷口,麥可父親的行為已超出正常管教的程度;而且麥可的父母是麥可的主要支持系統,目前也是與小琪同住,小琪在麥可上班的時候,主要都是由袓父母照顧,很容易有隔代教養的情形,對小琪的成長並不好。

麥可與麥可的父母常常拿糖果、甜食給小琪食用,又不重視刷牙等口腔清潔,導致小琪小小年紀就有很多蛀牙。而且麥可的教養方式屬於溺愛型,對小琪的要求幾乎有求必應(小琪曾對琳達說「爸爸都會買給我」);琳達則是會向小琪說明原因、給予引導,也會制止小琪的不當行為,表現好才會有獎勵。

琳達與父母、弟弟一家同住,弟弟也有二個與小琪年紀差不多的孩子,由琳達擔任小琪的親權人,小琪會過得很充實,隨時都會有人照顧,也有同齡小孩陪伴、完耍。

法院的判斷

根據家事事件法的規定,法院為了子女最佳利益,可以命令①家事調查官調查,或請徵詢②主管機關或③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或調查,並提出報告及建議。也可以為子女選任④程序監理人來代替子女表達意見。①~④的人員都會到當事人家中進行了解,也會與當事人及小孩談話,再做出報告。

法院主要是依照家事調查官以及程序監理人(臺中科技大學諮商心理師)的意見做出判斷:

家事調查官報告指出,麥可與琳達都具備相當的親職能力,與小琪也有相當的感情依附,小琪也喜歡跟父母接觸互動。考量琳達與小琪都是女性,且小琪比較會遵從琳達的指令,琳達比較能建立穩定的教養及家庭規範。琳達雖是護理師,但也可以跟同事調班來配合孩子的作息。另考量琳達與麥可分住新北市與台中市,算遠距離,且兩人關係也不佳,為了避免日後無法有效溝通,建議讓琳達單獨擔任親權人。

臺中科技大學諮商心理師指出,麥可與琳達都願意積極照顧小琪,也願意為了小琪繼續維持合作父母關係;而小琪對麥可或琳達的感情都很深厚,為能繼續維繫這樣的親情,減緩離婚對小琪帶來的衝擊,建議由麥可與琳達共同監護。另外,因為小琪一直都住在台中,目前主要都是由麥可照顧,為避免小琪生活環境的不安定、教育環境的中斷,建議由麥可擔任主要照顧者。

法院的想法:除了參考調查報告建議外,法院始終記得重點是放在「子女的最佳利益」,認為麥可與琳達的各方面狀況都差不多,都很適合照顧小琪,都是善意父母,並沒有哪一方明顯優於另一方的情形。而小琪年紀還小(4歲),對麥可及琳達都有依賴,父母對於子女之親情、撫育同等重要,對於子女人格形成之過程均扮演「同等」重要之角色,如果父母雙方能夠為了小孩理性合作、維繫有意義的親情,讓小琪不用被迫選擇或撕裂,才是最好的。

法院最終做出了一個蠻不錯的折衷決定,判決小琪的親權由麥可與琳達共同行使負擔,但①辦理子女戶籍遷移登記;②子女就學、學區相關事宜;③一般醫療照護事項。惟應於就醫後即時向對方說明子女之醫療狀況;④請領各項補助、助學貸款;⑤在金融機構之開戶事宜及帳戶變更事宜;⑥辦理子女全民健康保險(眷保)轉保、加保、退保事宜;⑦辦理子女商業保險之加保、退保、理賠事宜;⑧辦理子女護照事宜等八項事件可以由麥可單獨決定(決定後3日內要通知琳達),其他事項還是要兩人共同同意,並由麥可擔任小琪的主要照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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