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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分財產時發現被對方脫產了怎麼辦?(二)

繼前一篇向各位讀者介紹了民法第1030條之3的規定—如何追加計算被對方脫掉的財產後,本篇要舉法院的實際案例做更進一步的說明。

案例事實

甲女乙男為夫妻,乙男在婚姻期間外遇,雙方於是協議離婚,但協議中沒有就財產做分配,甲女於是向乙男起訴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甲女主張乙男名下的婚後財產有房子、土地、現金存款等,其中最有爭議的是一筆原來在乙男名下的350萬元存款;甲女在發現乙男外遇後,馬上就拿了乙男的身分證及印章,將存在乙男名下的350萬存款,分次匯到自己的帳戶,甲女在幾天後就全部提領出來。

問題來了

這筆350萬元的存款,能不能適用民法第1030條之3,追加計算回來呢?有什麼差別呢?

這牽涉到數學問題。假設乙男名下的婚後財產在離婚時價值550萬元,甲女本可以分一半275萬元,但如果把350萬元追加計算回來,則乙男婚後財產的價值則是550萬+350萬=900萬,甲女可以分得一半450萬元,但因為甲女已提前領走350萬元,所以乙男只要再給甲女100萬(450萬-350萬)就可以了,比原先的275萬還要少,等於乙男現省175萬元(275萬-100萬)。

所以,如果這筆350萬元可以適用民法第1030條之3追加計算成婚後財產,表示甲女提前拿走了剩餘財產的分配款,乙男在離婚後要付給甲女的錢就會減少,法律上稱做「抵銷」。

甲女怎麼說

甲女說這350萬元都是用在家庭生活費、小孩的扶養費,以及二人合開的公司營運成本上;而且乙男因為外遇的罪惡感,有答應甲女可以用這筆錢出國散心與購物;甲女後來又補充說這筆錢是乙男換取甲女不提告通姦罪的和解金,基於以上種種理由,所以這筆350萬元是民法第1030條之3追加計算的例外情形—履行道德上義務的贈與,不可以追加計算為婚後財產。

乙男的說法

乙男否認了甲女的說法,另外提供證據證明乙男在被發現外遇後三個月有將名下的房地送給甲女,這才是給甲女的賠償與慰撫金,350萬元不是賠償的範圍,並不屬於履行道德上義務的贈與,而應追加計算為婚後財產。

法院的判斷

法院調取銀行匯款及取款資料後,認為如果真如甲女所說350萬元是用在家庭開銷及公司營運成本的支出,為什麼要在轉帳不久後就將現金提領一空?此種行為並不符合一般人的生活經驗。再加上甲女從未說明提出來的錢放在哪裡,也沒有說明是如何支付家庭與公司的開銷,更沒有提出出國的證據,而且還說五個月內就花了快230萬,顯然不是一般人合理的消費支出。

針對這350萬元是否為乙男給甲女的慰撫金,而可以當做乙男履行道德上義務的贈與,則因為乙男否認,而且甲女無法證明乙男曾答應將這筆錢做為她的慰撫金,所以法院不採納甲女這部分的主張。

因此,法院依照經驗法則判斷,認為甲女提領此筆存款的行為,符合民法第1030條之3的主觀要件(故意侵害對方的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與客觀要件(離婚前五年內處分婚後財產),判決將此筆350萬元的存款追加計算為婚後財產,也就是認定了甲女提前取得剩餘財產的分配款,乙男現在要付出去的錢可以減少。

結語

一般來說,都是原告—請求方會主張追加計算,而被告—被請求方才會做出「履行道德上義務的贈與」的抗辯,而上面的案例則是相反,原因是甲女在離婚前就先把乙男的錢拿走,這也告訴我們,在做出這樣重大的行為前需要慎重考量以及縝密計劃,並且一定要保留相關證據,畢竟甲女敗訴的最大原因還是在於提不出足以支撐她說法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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