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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分財產時發現被對方脫產了怎麼辦?(一)

夫妻如果在婚姻中沒有特別以書面約定適用的財產制度,就是適用法定財產制,離婚時名下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向財產較多的一方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但實務上常發生財產較多的一方為了避免被分財產,會在離婚前就先偷偷把財產轉出去—也就是脫產;有些更惡劣的甚至會故意讓自己的財產變得比對方少,反過來向對方要求剩餘財產分配。立法者也預料到這種情況,而為了避免讓不懷好意的配偶得逞,所以在2002年時新增了民法第1030條之3,規定如下:

第一項: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第二項:前項情形,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但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

第三項:前項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於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白話文版本說明》

1.此條文的目的就是要讓壞心配偶偷偷移轉出去的財產可以追加回來重新計算!

2.追加回來計算的要件有二個:

(1)主觀要件:「故意」侵害配偶的剩餘財產請求權

(2)客觀要件: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

這二個要件非常非常重要!而且必須時具備!

對方有不想分配財產給配偶的意圖(主觀要件)+離婚前「五年內」有移轉「婚後財產」(客觀要件,注意!只限於婚後財產,不包含婚前財產;有關婚後財產的定義請參考之前的文章《有關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向法院提告時要提出能夠證明這二個要件的證據!客觀要件要證明是比較容易的,只需提出對方移轉財產的紀錄(如匯款紀錄、土地異動索引);但困難的是要如何證明對方心裡的想法—「故意」侵害配偶的剩餘財產請求權,大部分的案例會透過錄音、訊息及證人來證明。

3.例外不可以追加回來計算的情形:履行道德上義務的贈與

「履行道德上義務的贈與」是一個有點模糊的概念,目前實務上的例子多是與盡孝道有關,例如:給父母現金當做扶養的費用、買房子給父母住等等。

4.「追加計算」指的是數字上的移動,並非是實際財產上的轉移

意思是:已經移轉的財產不會因為追加計算而變為無效或是移轉回來,給出去就是給出去,處分財產的效果不會改變,但是壞心配偶,也就是故意侵害他方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一方,就需自行承擔追加計算的後果—從自己的口袋掏錢出來補給對方。

舉例說明:離婚時夫名下的婚後財產有100萬元,妻無財產,按照剩餘財產分配一人一半,夫需給妻50萬元。但是夫在離婚前二年為了怕分太多錢給妻,就將婚後財產中的200萬元送給女友A女,這200萬元以追加計算的方式處理,數字上的移動回到夫身上,也就是在計算公式上,夫的財產變成100萬+200萬=300萬,夫需要給妻150萬元,但實際上200萬元還是在A女名下,夫需要自己想辦法生150萬給妻。

5.除了可以要求壞心配偶還錢,也可以向受領利益的第三人要錢

立法者也有預設壞心配偶脫產脫個精光、口袋空空付不出錢來的情況,所以法條規定從壞心配偶那裡拿到錢的人,負有返還所受利益的責任,區分為「無償」及「有償」兩種情況:

「無償」—指的是壞心配偶把財產送給第三人,第三人不需付出就可以取得財產。此情形,如果壞心配偶付不出錢,就可以要求第三人把錢還出來。

「有償」—指第三人是在付了一定的對價後取得壞心配偶的財產。這種情形就要特別留意,因為如果是正常交易,例如壞心配偶花3萬買一支Iphone,當然不能叫手機賣家還錢;但如果是故意用顯不相當的對價交易,舉例如:壞心配偶為了脫產把價值100萬的鑽石戒指以半價50萬元賣給B,如果追加計算後壞心配偶還不出這短少的50萬元,就可以另外直接向B請求。

時效—要在多久內請求呢?從知道時開始起算二年,或是離婚後五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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