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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制度具有經濟、迅速、秘密及專家判斷等優點,可快速有效地解決爭端。而為確保仲裁人的獨立性與公正性,仲裁法採行三種確保機制,即:
1.規定仲裁人的告知義務;
2.規定當事人得請求仲裁人迴避的制度;
3.規定當事人得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的制度。

仲裁法第 1 條規定:
有關現在或將來之爭議,當事人得訂立仲裁協議,約定由仲裁人一人或單數之數人成立仲裁庭仲裁之。
前項爭議,以依法得和解者為限。
仲裁協議,應以書面為之。
當事人間之文書、證券、信函、電傳、電報或其他類似方式之通訊,足認有仲裁合意者,視為仲裁協議成立。

       仲裁當事人可合意選擇共同信任且具有特定專業的人選擔任仲裁人,仲裁程序具有費用經濟、機密性、兼具效率及彈性等多項優點,且仲裁判斷與法院確定判決有相同的效力,得以據以聲請強制執行,有效保障當事人權益。當您遇到有任何仲裁法案件上的相關法律問題及疑惑時,權威法律諮詢可以提供您專門打仲裁法案件的律師,幫助您解決法律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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