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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打監護權官司的律師

當父母親因雙方個性不和或等等因素決定要分開時,孩子的監護權該由誰取得呢?監護權的酌定程序具有一定的專業性和複雜性,而爭取成敗的重點往往會是社工訪視的表現,透過委任專業律師,來針對個案背景做策略性的規劃,並提出子女的教養計畫,以更清楚的表達並提出證明自己適合擔任孩子的監護人,增加說服法院、成功取得監護權的機會。 

對於未成年的監護權,民法第 1055 條有明文規定,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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