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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夫妻感情走到盡頭,就會走上離婚這條路,在離婚率極高的現代社會裡,有些人因為價值觀不合而選擇分開,有些人則是在外面偷吃後被另外一半發現才決定分開。但是卻是有少部分的人死皮賴臉的怎麼也不肯離婚,最後只好鬧上法庭,由法官來裁判離婚。

根據民法第1052條所訂下的法定事由,符合以下條件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請離婚,打離婚訴訟官司:
民法第1052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通常離婚後所面臨的問題也是接踵而來,如:子女監護權、子女探視權、子女扶養費、夫妻財產分配、離婚後居住所等。當您遇到有任何離婚官司上的相關法律問題及疑惑時,權威法律諮詢可以提供您專門打離婚官司的律師,幫助您解決法律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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