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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本來是個避風港,但社會上有些家庭的成員卻長期飽受家暴的對待,當在外面受到委屈時,總希望得到家人的關懷和支持,可是對於受家暴之苦的人而言,這種需求卻成為一種奢侈。家庭暴力防治法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特制定本法。(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條)

家暴之定義,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之規定如下:
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
三、目睹家庭暴力:指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
四、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五、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之行為。
六、加害人處遇計畫:指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

       受害者往往想反抗,又想逃離對方,卻又不知道下一步該怎麼做,擔心害怕自己沒有經濟能力或是求救無門而退縮,導致無法逃離家庭暴力的惡性循環。其實遇到家暴您可以迅速求助,讓社會的力量來幫助您!在這裡您可以了解保護令有哪些種類可以申請?遇到言語暴力、精神暴力可以怎麼做?。一旦民眾遇到家暴事件發生,一定要撥打「113」24小時服務專線,向衛服部社工尋求支援。您也可以來權威免費法律諮詢,當您遇到有任何家暴案件的相關法律問題及疑惑時,我們可以提供您專門打家暴案件的律師,幫助您解決法律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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