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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民法第 1057 條所示,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說明白點,贍養費主要目的是用來幫助沒財產、沒工作、頓失經濟依靠的其中一方當事人,離婚後可以繼續維持基本生活需求,不會陷入經濟困難或無法獨自生活,就是所謂的贍養費。

而贍養費並不是一定要履行的義務,通常可分成兩種約定方式:
1. 協議離婚共同約定:配偶雙方兩願協議離婚時,可自行決定是否要放棄或爭取贍養費,只要夫妻兩人協調好同意的金額與付款方式,並清楚註明在離婚協議書上,離婚登記後就具有法律效力,必須依法履行贍養費給付。
2. 裁判離婚法院判決:如果雙方對於離婚或贍養費約定達不成共識,可以訴請法官判決,不過透過離婚訴訟請求贍養費有下方這些條件限制,判決多少金額也會有特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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